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修正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
二、修正依據:地方制度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。
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」-「政府資訊公開」-「法令規章」-「地方法規」-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
四、因本府前於111年8月10日以府警刑一字第1111903130B號公告原修正條文,且本次修正僅增列民眾協助拘捕人犯導致財物損失之補償、因而涉訟之輔助及提高傷亡補償額度等,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,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,爰本案預告期間為5日。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本縣警察局(刑事警察大隊)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號。
(三)電話:05-533-9033。
(四)傳真:05-533-3800。
(五)電子郵件:5339033@mail.ylhpb.gov.tw。 |